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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贷款等风险权重将下调

本月6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听取关于制定《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的汇报,并拟于明年1月1日开始实施。

  2010年11月,二十国集团首尔峰会批准了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提交的资本监管和流动性监管改革方案。在2011年11月二十国集团戛纳峰会上,各国领导人承诺于2013年1月1日前实施新资本监管标准,并于2019年前全面达标。据此,中国银监会结合国内银行业实际,制定了《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拟于2013年1月1日开始实施。《管理办法》建立了与国际新监管标准接轨,建立统一配套的资本充足率监管体系。对系统重要性银行和其他银行的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分别为11.5%和10.5%,与国内现行监管要求保持一致。明确了各类资本工具的合格标准,提高了次级债券等资本工具的损失吸收能力。允许商业银行将超额贷款损失准备计入银行资本,并对国内银行已发行的不合格资本工具给予10年过渡期。

  办法特别提及了下调小微企业贷款和个人贷款的风险权重,引导商业银行扩大小微企业和个人贷款投放,更有效地服务实体经济。下调公共部门实体债权的风险权重,适度上调商业银行同业债权的风险权重。合理安排资本充足率达标过渡期,以利于保持适当的信贷增速。

  金融问题专家赵庆明在接受新华社采访时认为,监管层采纳银行的建议,将达标标准降低。对银行最大的影响就是再融资压力的降低。金融危机之后,我国商业银行信贷规模扩张加剧,不少银行屡屡"踩红线",多家银行相继实施再融资,引发市场担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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